1.关于成年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的很清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刑法就更详细了,没有用到“成年”的概念,而是12/14/16/18岁各年龄档都有明确规定,见下文
2.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怎么也是十七)分类很明确(直接复制了):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款是21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的,但是通过之后好像从来没人适用过)
3.关于强奸的年龄(各位lsp应该对这个最关心吧,搞错了就不好了)
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款也是21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的,也是好像没用过)
也就是只有女方不满14周岁的时候,才会触发“她就算自愿你也是强奸”的条款!不是所有未成年都会触发!
4.青梅竹马条款
即使这样严格了,其实还有个小口子,也就是“青梅竹马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5.为什么有人会习惯说“跟未成年发生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是强奸”
我也不知道,这个问题困扰我很久了。可能是影视剧里一男一女睡过之后经常会说的一句台词是“我们都成年了”,反过来灌输了这个概念?“成年”=没事,“未成年”=即使自愿也是犯罪?又或者把“未成年”和“幼女”的概念搞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