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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10

GF  2021-08-04 16:20
(在理性与欲望之间寻找逻辑的桥梁)

唉。。脸肿汉化组啊。。

真的是陪伴了我们多年的朋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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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c

B1F  2021-08-05 09:48

Re:回 131楼(xiaohei)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133楼8321cf32于2021-08-05 09:32发表的 回 131楼(xiaohei) 的帖子 :
  日常普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应该算违法不犯罪(违法多了去了,闯红灯也算违法吧,不是学法律的不懂)
然后喜闻乐见第7条在这里没有处罚措施 参考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