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是合理的。
因为适用冷静期的,都是协议离婚的,也就是说是脑子一热去离得,有回转得余地。
真正铁了心要离得,应该去走司法程序。
蛋疼就蛋疼在,这个离婚得司法程序不完善,法官裁量权太大。
我见过很多奇葩的不判离得理由。
1、怕男方威胁法官赶判离就去集市上随即杀人,而最终没判离婚的法官
2、因为觉得婚姻肯定是幸福的,你们不幸福是你们自己不会经营,回家自己学习去不判离得法官。
3、因为离婚指标有限,不判离婚的法官
千奇百怪的。
所以问题不出在离婚冷静期上,而出在离婚审判程序上面。
希望上面的各位能了解这个。